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扣除憑證會面臨什么風險?從政策脈絡上看,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模式沒有發生太大變化,對其增值稅給予優惠也是一貫做法,體現了對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導向。但是,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2008年進一步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后,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便陷入了缺少進項票而承擔較大增值稅稅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難以取得的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時,稅務總局還加強了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稽查,各地稅務機關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虛開案件頻發。在行業本身經營模式不能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各地企業大都通過填開不同類型的扣除憑證用作稅前扣除,此舉為回收企業持續發展埋下了更大的稅務隱患。
一、引發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涉稅風險的三種常見扣除憑證
在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回收企業的貨源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從產廢企業購買,此類交易中,回收企業可以從產廢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用作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此類業務數量較少。二是從眾多個人散戶手中收購廢舊物資,這種回收方式占到回收總量的90%。由于個人散戶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需要通過稅務機關。而在業務實踐中,由于廢舊物資回收涉及貨物數量及金額巨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出于行政執法風險的考慮,不愿為個人散戶***。由此,回收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陷入兩難困境,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金,亦不能取得增值稅普通***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為了維持企業經營,回收企業不得不通過印制、填開其他憑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不同地區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涉稅風險不一。
(一)批準印制的收購憑證
實務中,考慮到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特殊性,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允許回收企業通過自印收購憑證開展回收業務,該收購憑證不能做增值稅進項抵扣,但可以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加強收購憑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征﹝2004﹞8號)規定,我市收購憑證種類分為兩種,一是天津市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天津市統一收購憑證》(以下簡稱“統一收購憑證”),適用于納稅人直接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業產品時自行開立,用于進項稅金抵扣。二是納稅人經國稅機關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的收購憑證》(以下簡稱“自印收購憑證”),適用于納稅人收購貨物時自行開立,但不能做進項稅金抵扣。同時,《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印制及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征﹝2007﹞4號)明確,一、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應按照市國稅局《關于加強收購憑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征﹝2004﹞8號)及《印制印有單位名稱***管理辦法》(津國稅征﹝2006﹞17號)要求,須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廢舊物資收購憑證,不得使用其它類型的收購憑證。
上述規定是為保障廢舊物資行業持續發展的“權宜之計”,既消除了稅務機關為個人散戶***可能產生的虛開等行政執法風險,又為回收企業使用收購憑證進行稅前扣除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但是上述規定仍然具有的稅法風險。首先,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屬于非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回收企業通過自行開立收購憑證開展回收業務,不能用于進項稅金抵扣,回收企業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需就其銷售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其次,隨著財稅[2008]157號的施行,層面關于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相關規定也逐漸廢止(如《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各個地方也陸續取消了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統一使用增值稅普通***。此種情勢下,相關地區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管理規定的合法性存疑,適用地方規定的不穩定性增高。
(二)廢舊物資收購***
2008年,《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此后,部分地區的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不再使用專用***和收購***,回收企業從個人散戶收購廢舊物資需要取得稅務機關的***進行稅務處理。而部分地區雖取消了專用***,但仍然保留了收購***的使用,允許回收企業自行領購、開具廢舊物資收購***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收購***增值稅稅率為零。
該種經營模式下,回收企業在***使用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首先,統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回收企業從個人散戶手中收購貨物不屬于免征、減征和零稅率的適用情形(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除外),不能開具零稅率的***;其次,目前僅就納稅人直接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可適用標有“收購”字樣的憑證,而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不能適用。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對于回收企業而言,其自行開具廢舊物資收購***存在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據悉,鑒于目前打擊虛開***的高壓態勢,部分虛開集中爆發的省市已經下發通知廢舊物資收購***的使用。通知要求,對單戶年投售額達120萬元(月投售額達10萬元)以上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得自行開具廢舊物資收購***,需取得對方提供的增值稅***;若違反上述規定,則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按照《***管理辦法》對企業的開票行為進行處理。
廢舊物資回收
(三)企業私自印制收購憑證
實務中,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不愿為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增值稅***,同時也未發布有關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相關規定,該地區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為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不以自己私自印制、填開的收購憑證作為記賬憑證,相較于前兩種情形,此類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的涉稅風險更大。
二、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扣除憑證”引發三大涉稅風險
目前,廢舊物資扣除憑證使用混亂、不同地方各行其是的狀態較難改變,而稅收征管的技術和手段不斷完善,打擊虛開亦力度不減,加之增值稅“以票控稅”的管理制度,對于回收企業而言,虛開***、不當使用扣除憑證等都將成為引發企業涉稅風險的“導火線”。
廢舊物資回收
(一)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調整風險增大
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可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均為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間接明確了“***不是僅有的稅前扣除憑證”。由《管理辦法》第八條可知,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可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豆芾磙k法》第九、十、十一條針對不同對象開具何種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進行了系統梳理。***自不用說,一些內部憑證、外部憑證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況也得以明確。
***或者具有***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廢舊物資回收業務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由上表可知,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從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投售人處收購貨物,應當取得***(包括稅務機關的***)作為扣除憑證;回收企業從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手中收購貨物,稅務機關的***、收購憑證及內部憑證均可作為扣除依據,《管理辦法》中“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以目前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為標準計算,則回收企業從單個個人手中回收貨物可自行開具的收購憑證金額不得超過120萬/年。如果單個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回收企業的相關支出仍應以***(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的***)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這樣的要求與廢舊物資行業回收實際脫節,因為回收企業需要對接的收購對象較多、收購數量需求龐大,回收企業不能直接從散戶手中收購貨物,因此往往存在個別大戶先將零散的貨物集中收購,再將貨物銷售給回收企業。該種情形使得大戶的投售量巨大,單個大戶每年投售額接近千萬甚至幾千萬,尤其是投售廢舊鋼鐵、廢舊金屬等單價較高的品種。對此,部分稅務機關因無法核實大戶與回收企業之間購銷交易的真實性而選擇“一刀切”的停止,而回收企業又受到投售人經營規模的限 制無法取得足額的收購憑證核算成本,由此倒逼回收企業不得不私自印制、填開收購憑證,以維持企業的經營,使用此類憑證可能導致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回收企業面臨大的納稅調整風險。
(二)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不穩定,企業救濟難度大
針對回收企業取得***難、增值稅稅金無法抵扣的問題,為了發展當地的廢舊物資行業,許多地區推出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主要是廢鋼鐵)在發生銷售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后,可以按照比例享受稅收返還的優惠政策,并且與企業簽訂了協議或合同,某些地方為了招攬“業務”,加大返回比例。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規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币虼?,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等作出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上位法相抵觸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此,部分地方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沒有上位法依據或者與上位法相抵觸而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回收企業而言,一旦地方違反協議的約定,停止稅收返還,由于其適用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自始無效,則回收企業的財產權利很難得到救濟。因此,律師提醒,企業在適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審慎檢查政策的合法性、合規性,對于位階較低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審查其上位法依據及相應的報批、備案材料。同時,應當完善協議內容,增加風險防范條款和補救措施,降低因對方違約帶來的損失。
(三)投售人“掛靠”企業***潛藏巨大虛開刑事風險
實務中,因廢舊物資回收體量大且貨物來源分散,大多數回收企業為節約運輸成本,均采用駐廠收購和銷售的模式:貨物由個人散戶直接運送至下游生產企業,通過在《供貨單》、《過磅單》上標明“供貨單位為某某回收企業”的方式證明回收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而回收企業并不參與物理上的貨物流轉。貨款層面,在個人散戶送貨時,通常由回收企業的駐場員工即時結算,生產企業根據一段時間內的貨物總量與回收企業結算。在這種模式下,回收企業需要向生產企業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用于進項稅金抵扣,而回收企業由于無法取得合規***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收購***、收購憑證等作為記賬憑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隨著廢舊物資行業稅務稽查力度加大,日前,某省就廢舊物資回收業務開票問題下達內部文件,要求對年銷售額500萬以上的投售人,回收企業應當就其收購業務取得增值稅***,投售人可以通過“掛靠”其他公司開具相應***。
此種交易模式下,為了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回收企業往往還需擬定與被掛靠公司的交易合同、收付款憑證、過磅單等材料,在形式上將貨款支付給“被掛靠公司”,再通過關聯的個人賬戶收回該筆款項,由此會出現“資金回流”,加之貨物系由個人散戶直接運送至生產企業,被掛靠公司既不參與貨物運輸,亦不對貨物品種、數量等實施監督,辦案機關大都會以票貨分離或資金回流追究被掛靠公司、回收企業虛開***的刑事責任。
小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扣除憑證使用混亂的問題,與其行業經營特點及的稅收政策密切相關。解決此問題,既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也需要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從內外兩個方面加強管理和應對,尤其是在目前相關稅收政策不穩定的情況下。
因此,針對目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出現的扣除憑證問題,律師建議,首先,回收企業應就目前的業務模式、稅務處理、地方稅收政策等進行稅務風險評估與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整不規范、不合規的操作,完善業務材料,防范潛在的涉稅風險。其次,回收企業在開展經營業務時,應盡可能取得稅務機關的***,尤其是增值稅專用***。***是稅務機關的職責,對于符合稅法規定且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辦理。第三,對于發布了收購憑證管理規定,允許回收企業自行開立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地區,回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收購憑證,如《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印制及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稅征﹝2007﹞4號)要求,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式樣除應包含《印制印有單位名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要素外,還須符合下列要求:1.收購憑證名稱應包含“廢舊物資”字樣,例如“XXXX(企業名稱)廢舊物資收購憑證”。2.收購憑證版面不得超過千元版。同時,回收企業應當密切關注及地方稅收政策的變化情況,避免政策不穩定帶來的涉稅風險。第四,對于私自印制、填開收購憑證的企業而言,其所面臨的稅務風險更大。因此,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通過改進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完備交易材料等內容,加強內部風險防控,例如如實、準確、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從實質層面爭取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降低納稅調整的風險。